【导语】:录取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3+2”模式)学校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办单独组织实施。
1.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面向全省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男生。依据考生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由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航空实验班提前录取,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能被录取到其他学校。
2.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市级标准化高中及其分校(校区)、综合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特长生项目(含丘成桐班)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
(2)统招生提前批: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指标到校生提前批: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浑南校区)、沈阳市第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双语校区)指标到校生录取时,录取分数不低于本校公费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30分,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先在本区内统招完成,区内统招仍未完成的,转为九区统招。
(4)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指标到校生不单独设立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予以取消。
3.第二批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1)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2)技师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第三批次:一般高中、综合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特长生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
(2)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1)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2)技工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批次学校,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6.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利用计算机局域网处理各类数据信息,打印录取新生审批名册。招生学校在录取现场审查考生录取资料,完成录取工作,并根据录取结果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需加盖招生学校公章或录取专用章,否则无效。
7.招生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可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须在9月15日前,将自行放弃录取资格的新生名单报送市招考办。有空缺招生计划且有补录取意愿的民办普通高中,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
8.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市招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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