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收费清单,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征收费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收费清单 | ||||
费种 | 征收对象 | 征收依据 | 费率 | 优惠政策 |
基本养老保险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 | 20% | |
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 | 8% | |||
失业保险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城镇企业单位为本单位工资总额 | 1% | |
事业单位 | 1.5% |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 0.5% | |||
工伤保险 | 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最低不低于0.2% | 各市政府自行确定2015年底前困难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下降幅度 |
生育保险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0.5% | |
基本医疗保险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6% |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2%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 未按规定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 (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7%-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 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 |
工会经费 |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 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2% | 自2015年8月起,对新建企业缓征2年的工会筹备金,到2017年7月31日止 |
教育费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 3%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 2%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