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通知,对一些违规行为加强管理,详情请看正文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通知
各公租房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是为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性质是国有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配租使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及《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租赁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需予以清退住房
(一)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五)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不得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
二、对企事业单位集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宿舍租住人必须是租赁企事业单位员工,企事业单位对其承租公租房的员工负有管理责任;
(二)企事业单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其企事业单位承担;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政府及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各租赁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特别是有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清退住房,并没收全部押金。
(二)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的查处,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动态监管,震慑违规行为。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通过建立保障家庭租赁档案并与入户走访相结合,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处理,对相关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清退住房,并计入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园区内,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下发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通知,同时告知租户可以通过信访或电话热线等方式举报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凡涉及到举报信息的,将纳入动态监管,实时跟踪每个事件处理情况。
(五)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在园区内明显位置张贴相关宣传材料,时刻提醒保障家庭不要相信“黑中介”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谨防上当受骗,发现中介机构承揽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业务的,可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82978020 82978628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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