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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组合贷款指南
2019-03-29 15:25【我要纠错】

【导语】: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贷款呢?需要什么材料?到哪里办理?下面就跟沈阳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省直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六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六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额度

  在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商品房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贷款总额度减去公积金贷款额度,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情况、首付比例、还款来源,结合还款方法、贷款期限等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价。

  备注:公积金贷款加商品房组合贷款每月还款总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

  温馨提示: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

  2.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内,贷款额度以万为单位取整数,万位以内四舍五入。

  贷款期限

  商品房组合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即职工退休年龄延后5年;商品房组合贷款的期限需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组合贷款申报材料

  1.身份证。其中,单身的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的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其中,单身的借款人,提供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借款人明细页原件;已婚的借款人,提供夫妻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借款人夫妻明细页原件。

  3.婚姻情况材料。其中,未婚的借款人,需到中心填写未婚声明(受托银行提供);已婚的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婚的借款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4.收入证明(办理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需要)。其中,未婚的借款人,需借款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商业银行统一格式)及近六个月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账原件1份;已婚的借款人,需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1份(商业银行统一格式)及近六个月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账原件1份。

  5.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原件1份。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报销凭证联)。

  7.建行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8.首付款转账凭证原件。

  9.开发公司提供材料:

  ①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②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③开发商账号及开户银行。

  二、担保及抵押申报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首页、借款人页、共同申请人页),婚姻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原件。

  4.购房预付款或全额发票原件。

  5.新建楼房门牌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开发商提供)。

  6.不动产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1、已婚的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2、省直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开设沈房担保窗口,客户在提交贷款材料时,可同时携带担保及抵押申报材料,在中心一次性办理贷款及担保抵押手续。

  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

  凡是符合省直中心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携带申报材料到省直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温馨提示:已婚的借款人提交材料时,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二、受托银行审核及审批

  1.受托银行收到材料后审核及审批组合商品房商贷部分 。

  2.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拨打借款人手机(请保持手机畅通),通知签约商贷合同及公积金合同 。

  备注:

  1.组合贷款需公积金和商贷部分都完成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请保持手机畅通)。

  2.签合同时先签商贷合同,再签公积金合同,最后办理担保(二手房办理抵押)手续。

  三、担保及抵押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在省直中心2楼办事大厅直接办理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已婚的,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四、发放贷款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派专门人员每天负责取回抵押登记及担保等手续,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领取放款回执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电话或短信通知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放款回执和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

  办理地点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楼办事大厅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7:00

  特别提示: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15:20以后暂停办理以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还贷业务。

  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

  ④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

  2.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省直中心系统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省直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有不良记录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有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重大疾病提取和租房提取除外)。

  3. 提前还贷。商业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为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5万元。

  客服电话

  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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