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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育儿假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
根据修改决定,对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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