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变化吗?辽宁省医保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19年底前合并实施。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
二、产假: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产假天数为98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等视情况增加产假天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医疗待遇:
此外,将合理设置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确保生育医疗待遇不降低。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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