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
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
3.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含房屋协查),复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