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4、属于单位车辆代理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流程
1、现场申报: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查验车辆;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2、窗口受理:车管所工作人员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
3、档案复核;
4、制证归档:车管所一个工作日内发放行驶证并将申请人的资料记录存档。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