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新出生婴儿落户可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不是户主的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2.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备注:
1)如提供的同一份材料中,有《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两个编号的证明材料时,无法确认同一人的情况下,需提供《军官证》与《军人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
2)新生婴儿出生落户,持96年以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防伪识别卡可以核验的,婚后出生超五周岁、超一周岁、不满一周岁,派出所即办;非婚生持《出生医学证明》随母亲落户,派出所即办;非婚生持《出生医学证明》做亲子鉴定随父亲落户,派出所即办。
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办理地点
各公安派出所